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