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要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分层次开展全员应急培训。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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