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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