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

(二)实地检查。第二年5月底前,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组成考核工作组,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第二年7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国务院。

制定机关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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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