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制定机关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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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