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安责险保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保费可以据实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