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的;

(二)未全员投保或未足额投保的;

(三)对事故预防服务不予配合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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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