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的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的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