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事故预防服务

第二十条

事故预防服务应当符合被保险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保适用可行,并根据被保险人合理的意见和需求及时改进,可以参照以下内容选择一项或多项服务项目,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

(四)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大中型被保险人提供1次上述第(二)项或第(四)项服务,各地区通过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细则或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被保险人的服务项目及频次。

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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