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本办法适用于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的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本办法适用于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的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