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足额投保。

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退保、延迟续保。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