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十五条

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责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责任限额,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

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