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十一条

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业信誉良好,业务开展地的营业机构近三年安责险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

(三)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四)配备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人员;

(五)满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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