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出口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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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