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出口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
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越境转移通知书(中、英文)。 (三)出口者与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数据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五)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过程、地点、工艺和设备的说明。 (六)危险废物在进口国(地区)处置或者利用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以及处置或者利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方法等。 (七)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在进口国(地区)获得的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的授权或者许可的有效凭证。 (八)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九)危险废物运输的路线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境内运输路线(包括途经的省、市、县)、离境地点、过境国(地区)过境地点、进口国(地区)入境地点以及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等。 (十)出口者的书面承诺文件或者有效的保险文件。出具书面承诺文件的,应当承诺在因故未完成出口活动或者由于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时,承担危险废物退运、处置、污染消除和损失赔偿等有关费用。 (十一)出口者的营业执照。 前款所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