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出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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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