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出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