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八条负责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