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负责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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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