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危险废物出口未能按照书面协议的规定完成时,如果在进口国通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之后90日内或者在有关国家同意的另一期限内不能作出环境上无害的处置替代安排,出口者应当负责将废物退运回国,并承担该废物的运输与处置或者利用等相关费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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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