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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