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