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自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有效期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危险废物出口总结信息报告单》,并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