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自危险废物进口者接收危险废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抵达进口国(地区)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危险废物出口者、相关承运人、危险废物进口者及过境国(地区)海关、进口国(地区)海关填写完毕的转移单据复印件,一并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