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在危险废物运输开始10个工作日之前,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运输前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填写的转移单据复印件,一并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危险废物移出地和境内运输途经地区的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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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