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转移单据的运行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转移单据的运行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