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出口申请与核准第十一条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