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出口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改变或者增加出口危险废物类别或者数量的; (二)改变出口者、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的; (三)改变进口国(地区)、过境国(地区)的; (四)改变出口目的的; (五)改变出口时限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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