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