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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