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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