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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