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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