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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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