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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