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