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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