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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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