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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