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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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