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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