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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