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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