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八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