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上一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评估验收工作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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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