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