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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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