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十条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汇总提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名单,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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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