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