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