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