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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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