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罚 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