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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