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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