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七条

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破碎的措施。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