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第十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