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